中央企業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直接管理或委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由中組部、國務院國資委等中央部委委托。
國有企業的下屬單位有以下三種:
1,全資子公司,必須是國企。
2.持股50%以上,或控股第壹大方,稱為控股國企或絕對控股國企。
3.有的股份,有的甚至不到10%,就叫國有股份制企業。
央企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簡稱。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據主導地位,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單個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承擔著特殊的責任。這些央企是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部級。
中央企業的主要特征如下:
1,資產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
2.人事關系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單獨列出;
3.手術在國家計劃中單列。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四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加快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1)全覆蓋。堅持合規要求覆蓋所有業務領域、部門、各級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全體員工,並貫穿決策、執行、監督的全過程。
(2)強化責任。把加強合規管理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依法治國第壹責任人職責的重要內容。建立完整的合規責任體系,明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員工的合規責任並監督其有效實施。
(3)協同聯動。促進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監控、審計、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整合,確保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4)客觀獨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客觀評價和處理企業和員工的行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