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可以由原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實施。當事人可以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請求救濟。受理行政救濟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當事人、第三人既得權利的範圍內撤銷、變更原行政決定。
也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代替原來的決定,在程序上比行政訴訟更靈活。缺點是很難保證客觀公正。有關國家機關基於相對人的請求,糾正行政機關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以恢復和救濟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進行了嚴格明確的規定,形成了法定程序。目前,還沒有明確統壹的規範性文件來調整行政申訴程序。與行政復議相比,在受理、裁決等程序上更加靈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國家教委6月6日發布1995)關於教師投訴;
1.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投訴,由其所在地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依法處理教師投訴案件。
行政機關應當將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申訴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同時告知申訴人。因申訴管轄發生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協商確定,或者由其所屬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機關指定。
2.行政機關對所管轄的教師申訴案件應當及時審查,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書面決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訴人。
行政機關應當對受理的申訴案件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維持或者改變原處理、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訴人作出新的處理決定的決定。
3.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的次日起30日內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投訴進行處理。受理投訴的行政機關還應當及時處理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的投訴,不得拖延推諉。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