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或者在票據喪失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票據丟失後,可以采取三種措施進行補救:1。止損,2。進行公告,以及3。拿壹個普通的訴訟來說。
掛失止付,是指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承兌銀行)車票遺失,要求付款人暫停付款。付款人收到掛失通知後,應當暫停付款,並停止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內付款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掛失止付的效果是暫時的,只能暫時止付。因此,上述法律第三款規定,掛失止付後3日內,失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提起訴訟。失主未公示或未提起訴訟,付款人掛失,付款無效後仍可支付車費,付款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公示,是敗訴方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確定當事人限期申報權利的壹種制度或程序。逾期不申報權利的,權利無效,敗訴人的失票將被法院宣布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章專門規定了公示催告的程序。公示期間,票據轉讓無效。
壹般訴訟中,敗訴方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應該說這三種救濟方式都不是必經程序,敗訴方可以選擇其中任何壹種。但由於掛失止付僅具有暫時止付的效力,采用掛失止付方式後,失主應及時采取公示或提起訴訟的方式,將已采取公示或訴訟的事實通知付款人。敗訴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公開催告或者提起訴訟。因為法院受理申請,有止付通知,需要壹定的時間來完成。在此期間,鈔票很容易被冒名頂替。因此,為了資金安全,失主在向法院申請公開提醒或提起訴訟時,也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