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岸區、江漢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武漢化工區、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最低工資標準為201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5元/小時;
2.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
退休人員、下崗職工、享受病假工資的人員,都是在本單位曠工,沒有提供正常工作。這些人員不在最低工資規定的範圍內。但員工休產假期間視為正常工作,所以休產假者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合同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最低工資權益時,勞動者可以向工會組織舉報,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投訴。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1.江岸區、江漢區、河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武漢化工區)、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航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東西湖區)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為2010元/月,非全日制從業人員。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月,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
二、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
三、本標準適用於我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參照本標準執行。
四、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待遇。
五、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強監察執法,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