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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中的環境是指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受原有法律法規的限制,長期以來,我國環保部門的處罰和執法手段相當有限。相對於公安乃至稅務、工商等部門,環保部門壹直是“軟衙門”,難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環境違法行為。剛剛頒布的新環保法,提供了壹系列有針對性的執法工具,可以改變現狀——

壹是新增“按日計罰”制度,即對持續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按日連續罰款。這意味著違規時間越長,罰款越多。以前法律規定的環境違法罰款是壹個固定的數字,數額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很多企業因此在汙染治理上偷懶。新法實施後,罰款金額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汙染行為。

第二,新環保法作為行政法,很少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汙染違法者將使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規定弄虛作假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汙染防治設施的維護運營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個別地方企業的汙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是地方官員基於畸形政績觀的默許和縱容,新環保法將以“保護傘”為刀。具體規定如下:領導幹部虛報、瞞報、隱瞞汙染情況的,將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的分管領導都會“引咎辭職”。

新《環境保護法》還是壹部開放的立法,將民間力量有序納入環境治理機制,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修訂草案二審中,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被限定為壹個“國家名稱”的環保組織;在隨後的修改中,進壹步擴大了法律訴訟主體,最終將其定義為“依法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連續五年以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同時,新法還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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