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有其名;
2.有固定的場所;
3.有兩名以上公證員;
4、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設立公證機構,由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公證機構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認證機構,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認證活動。公證處由國家設立,具有獨立的主體地位,辦理公證業務及相關法律事務。
公證處的業務包括:
1,各種法律行為的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報表、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設立股份制企業、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
2、辦理各種法律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
3.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章真實,付費副本、節本、譯文、影印件與原件壹致的公證事務。
5.債權文書被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意見,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八條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需的資金。
第九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