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案件,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民事訴訟的,已喪失上訴權,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上壹級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更正。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案件,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民事訴訟的,已喪失上訴權,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上壹級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更正。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執行後,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重新仲裁。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裁決。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生效有兩個條件:1,仲裁裁決書已送達當事人。2.當事人未能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