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機構有版權。版權就是版權。著作權的範圍不僅限於作者的權利,還包括編輯的權利和其他權利。雖然報紙、廣播電臺的時事報道依法不享有作品本身的權利,但文字、圖片等作品是新聞單位通過修改、編排等編輯活動制作的,新聞單位對其編輯享有著作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協商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對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獨占使用和質押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全體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誰擁有拍照的版權?如果是個人行為,則屬於拍攝者。
如果是新聞機構的照片,版權歸該機構所有,拍攝者享有署名權。
電影作品的主要形式是照片,有底片的以底片為原作;沒有負片,直接拍在感光打印紙上的地方,打印紙的正片為原作,其余為復制品。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則相紙的負片或正片的合法持有人行使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攝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人享有攝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權,即對攝影作品原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還享有展出攝影作品的權利。
新聞圖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是判斷這類新聞是否只表達“純事實新聞”,即圖片新聞和文字新聞圖片是否能滿足作品的構成要件。
所謂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再現的智力創作。新聞圖片符合上述要求的,屬於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不能滿足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特征,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作品: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