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是在壹般貨物增值稅的基礎上,對少數消費品征收的壹種稅,主要是為了調整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的征收範圍是指定的消費品,未指定的不征收。
不征收消費稅的商品:
1,肥皂,廚房用的調味酒。
2.動植物合成的混合油。
3.石腦油和溶劑油。
4、便攜油、導熱油。
5.鞭炮和造紙用鉛絲。
6.演員演出時裝卸用的油畫顏料。
7、護膚、護發產品。
8、痱子粉、爽身粉。
9.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和高爾夫球車。
10,把貨車改成商務車。
11.電力驅動的汽車。
12,通信衛星車。
現行消費稅征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煙花、高檔化妝品、成品油、貴重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器材、高檔手表、遊艇、木質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汽車、電池、油漆等稅目,部分稅目又細分為若幹個子目。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區別:
1,兩者範圍不同:增值稅壹般對貨物征收,消費稅對特定貨物征收。
2.兩者的關系不同於價格:增值稅是價外稅,消費稅是價內稅。
3.兩者的納稅環節不同:消費稅是在單壹環節征收,而增值稅是在商品的所有流通環節征收。
4.計稅方法不同:增值稅按兩類納稅人計稅,消費稅按應稅消費品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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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銷售時納稅。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轉讓使用時征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交付委托方時代收代繳,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稅款允許按規定扣除。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在報關時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