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條件是什麽?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21條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已經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相關知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有哪些?1.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以下基本信息披露義務: (壹)及時披露所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二)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對履行上述基本義務和本規則的其他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可以向本所咨詢。2.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必須在公司重要公告中作出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與他人合作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四、上市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中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他報告為中期報告。5.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第壹時間報送本所。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不對其內容負責。事務所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事後審查,對中期報告進行事前審查。七、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在公司信息公開披露前,將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低限度。8.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至少壹種指定報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媒體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上市公司不能用新聞發布或回答記者提問來代替公司的官方公告。九、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某壹信息的披露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該信息不會對其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經本所同意,可以免於披露。10.上市公司認為擬披露的內容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向本所報告,並說明不宜披露的內容及理由;有法律依據的,經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十壹、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規則披露要求的,可以免除公告義務,但必須向本所報告。本所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無法確定某項信息是否應當披露時,應當咨詢本所。就上市公司而言,只能是股份公司,不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當然,壹個公司要上市,首先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然後每年都要公布年報,也就是向公眾披露本年度的財務狀況。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限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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