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的,破壞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了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刑事處分: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2、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3.對檢舉、揭發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和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
擴展數據
央視網消息:今天(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強有期徒刑十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百二十萬元。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百二十萬元。
劉強的受賄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用於破壞選舉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劉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1至2013,1,劉強當選為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利用擔任撫順市委書記的職權和影響,采取給予他人財物、打招呼等方式進行拉票賄選,破壞正常選舉活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參考來源:央視-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強壹審獲刑12年。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破壞選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