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後未依法通過抽查的,應當停止施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後未依法通過抽查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工程竣工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和備案:
(壹)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