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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婚姻破裂的案例。

分享壹個法律案例

首先,精神病患者解除婚約的案例

“我是精神病人,被評定為精神殘疾。我沒告訴我哥就去民政局登記結婚了。”結婚兩年多後,李周在哥哥(監護人)的陪同下,將負責婚姻登記的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撤銷之前的婚姻登記。

2016,患有精神分裂癥的李周被評定為精神殘疾,其弟周興被指定為監護人。

2019,李周和江琳琳去民政局登記結婚,但是作為監護人的哥哥並不知道。

2022年,在哥哥的陪同下,李周將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之前的婚姻登記。

二、精神病人退婚案

李周兄弟:李周是精神病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未經審查就允許他登記結婚是非法的,這侵犯了李周的合法權益。

民政局:1。盡職調查已經完成。2.身份證和戶口本由李周本人保管和使用。哥哥說李周是2019結婚的,他到2022年才知道,說明《衛報》不知道李周。3.李周在2016被評定為精神障礙者,不代表他在2019登記結婚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李周的妻子江琳琳:2019結婚兩個月後,李周的哥哥知道了這件事,壹直在他們家吃飯。法院:登記時無疾病,婚姻登記有效。當李周申請結婚登記時,她行為正常,沒有任何疾病。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不可能知道李周患有精神疾病。判決駁回了李周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的訴訟請求。

第三,精神病患者解除婚約的案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願;(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四、精神病人退婚案

法律依據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3)精神疾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傳染期指定傳染病或者發病期相關精神疾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應該推遲結婚。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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