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權在民的制度。這就是憲法規定的“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內容;
2.代表選舉制度。它是人民選舉國家權力機關成員和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領導人的原則、方法、組織和程序的總和,是人民實現憲法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制度保障。這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前提和基礎;
3.民主集中制。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運行原則。在組織原則方面,它主要規定了三種關系:NPC與人民的關系,NPC與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關系,以及中央國家機關與地方國家機關的關系。從運行原則上講,它要求我們的國家機構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結合起來;
4.人大工作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監督制度、代表制度、會議制度、表決制度等。NPC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以上四項具體制度相互聯系、相互結合,巧妙搭配,構成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密切聯系人民,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的監督。
綜上所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職能和運行的原則和機制,以及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之間關系的原則和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堅持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