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鑒定是有時限的。工傷認定壹般由工傷發生後30天內有人提出。用人單位不提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後1年內提出,受理部門為勞動局(專門為工傷認定設立的部門)。1.鑒定機構:省、地(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傷殘評定標準對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受當地政府委托,由勞動、衛生、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主管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醫院,也可以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或成立勞動鑒定中心進行勞動鑒定,但要客觀公正地做出鑒定結論(見14 ~ 16條)。2.識別機會。必須在醫療期滿後進行鑒定。《條例》第13條規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鑒定。”這三種情況,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規定的治療、休息和支付工傷津貼的期限。這不是因為需要治療而終止治療。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仍將報銷醫療費用。目前工傷醫療期是1個月到24個月,最長36個月(見18條),比國外壹般6個月到12個月的期限要長很多。醫療終結評殘的目的是將傷殘待遇前移,停止支付更高的工傷津貼,有利於保護職工和企業雙方的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很多人問:為什麽不規定“醫療終結”的時間?我們已經請專家來研究這個問題。多數專家認為,從醫療技術的角度,針對不同的傷情、不同的身體素質、醫院不同的醫療水平,並考慮到醫學的發展,規定“醫療終結標準”的難度很大。借鑒國際慣例,在政策上規定醫療期。很多省市都規定並實施了“醫療終止”期限,仍可作為地方補充標準執行。3、傷殘鑒定的局限性。凡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涉及傷殘的,應當認定為傷殘。傷殘鑒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即被保險人脫離生命危險後,經過壹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煉,其功能恢復到壹定程度並處於穩定狀態,才能準確評估傷殘程度。通常鑒定時限為事故發生後3-6個月,以被保險人利益為準,最長不超過6個月。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