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需要登記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須登記的房地產法》規定了《民法》,即《民法》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房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有關信息需要進壹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房地產包括什麽?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類建築物,如房屋、橋梁、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土地上生長的各種植物,如樹木、莊稼、花卉等。,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在采摘和收獲之前,樹木在砍伐之前,是固定在地面上的,屬於不動產。它們壹旦被采摘、收割、砍伐,就屬於動產。(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如機器設備、車輛、動物、各種生活用品等等。
不動產的特點是不能與土地分離或移動。壹旦它從土地上分離或移動,它將改變其性質或大大降低其價值。比如,建築物壹旦移動或離開土地,就不是建築物了,其價值會大打折扣。而動產則可以隨意移動,其價值不受影響。
不動產登記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變更或者設立房地產產權時,必須依法登記。在我國,不動產登記有專門的登記機關,有統壹的登記制度。土地和土地上的附著物是不動產,包括房屋、橋梁、地下排水設施、電視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