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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發的律師函是虛張聲勢嗎?

網貸催款律師函沒有法律效力(約束力)。

網貸發出的律師函是催收方給債務人發出的通知、催款、威脅信,或者“最後通牒”。如果債務人不喜歡,直接把律師函扔進垃圾桶。至於出借人是否起訴債務人,欠款是否構成犯罪,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和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通過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使法律事實為收件人所知,使收件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以表達自己的意思”。

如果債務人未能如期還款,貸款人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討,並告知債務人將被起訴。不管是真的起訴還是真的恐嚇,這都是出借人的權利,無可非議。問題是有的律師威脅債務人,不按時還會構成犯罪,會坐牢。他們為什麽不向債務人解釋到底什麽構成犯罪?刑事立案的標準是什麽?只是用來嚇唬人,欺負不懂法的人的詞。律師函本身是民商事活動中的壹種嚴肅的法律文書。現在用於網貸催款,幾乎就是壹張廢紙,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想核實律師函的真實性,可以去律師所在的司法局網站上查壹下,看看有沒有列出的律所和律師,然後通過律所公開的聯系方式進行核實。

網貸催款的律師函,往往用“犯罪”來嚇唬債務人,以達到催收的目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來分析,網貸不還是否真的會構成犯罪。以下是兩種常見的“收費”及其分析:

1.不償還網貸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因為網貸不使用“卡”,與信用卡無關,所以不會構成本罪。本罪只涉及銀行卡發放的信用卡透支款。

2.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利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本罪,出借人必須是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未經合法批準的出借人不是金融機構。其次,貸款時要求貸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偽造的銀行卡流水記錄也是虛假證明。最後壹點是占有現有證據,不歸還。換句話說,妳有能力不退就退。

如果網貸是因為失業、生病、經營失敗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認定為“占有”,我認為是沒有辦法賺錢還的。這只是民事糾紛,不會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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