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

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

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變更強制措施?是指在司法過程中因案件的變化而對所采取的強制措施進行的調整或變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如果被告。被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和情況發生變化時,這些措施應予以撤銷或變更。對於正在偵查、起訴或者壹審、二審過程中的被告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訴訟程序,對社會沒有危險的,可以繼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再說,如果司法拘留呢?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變更強制措施有兩種方式: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請變更。

司法機關可以直接變更。如果發現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違反法律,檢察院?而公安機關呢?強制措施要及時改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如不同意變更,應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而不是懲罰,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因此,強制措施與罰款、行政處罰有著本質的區別。

綜上,是邊肖對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三條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

(三)作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後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涉及刑事案件時,可以邀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有罪、無罪、無罪辯護。

  • 上一篇:套現可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嗎?
  • 下一篇:汪峰新歌封面涉嫌抄襲。妳怎麽看待抄襲?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