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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請假需要法律規定的體檢證明。

請病假時,需要醫生的診斷證明和醫院相應的掛號單據。上述醫生的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掛號單據是最重要的證據,必須提供。同時,醫療票據等單據可以作為相應的證明材料。醫生的診斷證明必須加蓋診斷證明專用章。需要註意的條款。

1.病假需要提供病歷嗎?

請病假時,需要醫生的診斷證明和醫院相應的掛號單據。

上述醫生的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掛號單據是最重要的證據,必須提供。同時,醫療票據等單據可以作為相應的證明材料。醫生的診斷證明必須加蓋診斷證明專用章。

醫生的診斷證明壹般要在請假當天交給單位,事後不能補辦。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員工身體不適需要請病假是不可避免的。員工想請帶薪病假,需要根據不同用人單位的不同規章制度準備材料。通常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醫院出具的病假條或住院證明(病假條有醫生簽字和醫院公章)。

2.請假條(或企業的其他類似證明)。

3、病歷、登記表等。(部分企業不需要)。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就醫時,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病假。休病假的工人可以照常拿到工資。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第二,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病假待遇需要合理操作。壹旦違反相關規定,就會導致妳的權益出現問題,然後妳的病假就不會被批準。所以妳需要了解具體的問題,但實際情況往往是相反的。所以,妳在處理相關問題時,要積極踐行相關規定。

有法律問題嗎?舟山律師在線為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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