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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主刑和附加刑

法律主觀性:

刑罰包括附加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法律客觀性:

刑事附加刑有三種:1。罰金:是指由人民法院決定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對犯罪分子進行經濟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部分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處以罰金有兩種情況:(1)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2)罪犯。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以采取單處罰金和並處罰金兩種方式中的壹種。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針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是指對犯罪情節嚴重,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管制的犯罪分子判處罰金。刑法分則沒有規定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數額,具體數額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罪犯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或者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判決確定的數額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罰款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罪犯有可執行財產的,隨時追繳。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時,人民法院才能酌情減免罰款。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的規定,本附加刑適用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應當符合刑法分則的規定。同時,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當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應當改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此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的執行期間。3.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和分則的有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如果全部財產被沒收,就要給犯罪分子及其扶養家屬留足必要的生活費。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犯罪分子家庭成員所擁有或者應得的財產。此外,犯罪分子在沒收財產前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應債權人的要求償還。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制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此外,軍事法庭在審判犯罪時還可以剝奪軍人的榮譽稱號或勛章。我國的處罰只能由刑法規定,除了刑法之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處罰制度。而且處罰種類是按照從輕到重的順序排列的,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處罰方式和條件、幅度、方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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