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行政監督中的層級監督有哪些形式?

行政監督中的層級監督有哪些形式?

行政監督中的層級監督形式包括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國家監督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是壹種有效的監督方式。社會監督又稱非國家機關的監督,通常指政黨、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等的監督。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其主要特征是,監督權不具有“國家權力”的屬性,而是壹種具有法律影響力的活動。

2.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指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的監督,是行政系統的自我約束機制,是各種監督中最頻繁、最直接的監督。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分級監督、監察和審計監督。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作為監督主體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它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3.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在行政執法開始前依法進行的監督,以防患於未然。這是壹種預防性或預防性監督。事中監督是指行政執法在實施過程中的監督,以便及時發現問題並予以糾正。是壹種後續監督。事後監督是指行政執法實施後由監督員進行的監督,是壹種補救性或懲戒性的監督。

行政監督的作用:

1,行政督察

行政監察的目的是對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這是行政監督的基本職能,直接關系到整個行政系統的正常運轉。為了保證行政監督的有效性,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必須規範、及時。

2.行政糾錯

壹方面,行政監督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紀律的監督;另壹方面,通過監督,發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的行為時,予以糾正。

3.保護貿易制度

監督具有保護功能和作用,但不同類型和層次的監督具有不同的保護功能。行政保護作為壹種行政監督職能,不僅可以防止某些行政違法行為、規章制度的發生,還可以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活動中重復或重復行政違法行為和規章制度。

  • 上一篇:刑罰的主刑和附加刑
  • 下一篇:宣城公積金提取政策最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