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九十九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書面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書面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第壹百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然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制定機關根據提出的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審查終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制定機關拒絕修改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的議案和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