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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開課:民事訴訟提交證據有期限嗎?

舉證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以防止訴訟過程中出現“突擊”現象,損害對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舉證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於2002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自1年4月起施行。壹、當事人舉證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三。舉證和交換證據的期限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陳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我能再次申請延期嗎?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三十七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交換證據。對於證據較多或者問題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第三十八條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交換證據之日。當事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申請延期舉證的,交換證據的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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