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1,報檢權,海關監管區域進出境運輸工具報檢;在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的沿海、邊境地區,檢查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檢查生產經營情況和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貨物。
2.查閱、復制進出境人員證件的權利,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權利。
3.有權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進行詢問。
4.對個人進出境貨物、行李物品和郵寄進出境物品的檢查權。
5.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6、有權審核、審計企業的進出境活動和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目、會計憑證、單據及其他資料。
7.扣留權: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違反規定的貨物、物品及有關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壹般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8.連續追緝權,即對違反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連續追緝,並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包括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對參與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違法報關企業和報關員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0.攜帶和使用武器的權利。海關為了履行職責,可以依法攜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使用武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從對外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