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
4.家庭成員患嚴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職工重新就業後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兩年;
7.定居國外及港澳臺的;
8.退休;
9、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籍職工離開本市,進城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1.服刑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2.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公積金。
滿足不同條件,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壹般情況下,只要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當天就可以辦下來。
第二,住房公積金
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