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規範作用
(1)引導是指法律規範對人的引導和引領作用。法律指導是對人們行為的規範性指導。
(2)教育的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未來行為的積極影響。法律作為壹種模式,承認、保護甚至獎勵守法者的積極法律後果;作為壹個典型的例子,那些不承認制裁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負面法律後果的人,可以教育其他社會成員,威懾那些潛在的犯罪分子,達到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作用。(3)評價是指法律作為人們行為的評價標準或尺度的作用。
(4)預測功能是指法律能夠預測和估計人們將如何行為。在健全的法制社會中,人們通過法律的規定為自己做出某種行為,必然會導致相關人的相應行為,並有壹個理性的預測和估計;如果當事人沒有相應作為,可以通過法律救濟等法律手段進行彌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壹個有序的法治社會的常態。(5)強制是指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和懲罰作用。法律的實施,當然主要靠社會大多數成員的自覺遵守,但對於少數人來說,必要的制裁和懲罰是不可或缺的。如果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和懲處,在壹定意義上就會否定合法行為,打擊守法者,那麽正常的社會秩序就難以維持,所謂的自由、正義、安全等法律價值也就不復存在。
2.法律的社會功能
(1)法律維護統治階級階級統治的作用是法律社會作用的核心。(2)法律在執行社會事務中的作用,是指法律對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的事務,不分階級和階層,都同樣有利的作用。
法律的這兩種功能密切相關,相輔相成。統治階級通過法律實施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從而達到維護其統治的目的;法律在執行社會事務中的作用是統治階級維持其統治的先決條件。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社會功能可以概括為:維護、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對外開放和正常的國際交往。
*法律“無用論”和“萬能論”謬誤的原因。
“法律虛無主義”認為法律是可有可無的。應該看到,法律是人類文明的成果。在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特別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法律的作用會越來越重要。
法律絕不是萬能的。首先,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必要手段,但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壹手段,法律規範也不是唯壹的社會規範。其次,因為法律的適用首先要確定事實,而事實不確定就不能適用法律,所以那些不能確定或者難以確定的關系就不能被法律調整;第三,法律本身是壹種抽象的、普遍的規範。法律如何適用於具體的行為或事實,必須由人來執行。沒有高素質的執法司法人員,法律是行不通的。第四,法律要發揮作用,必須伴隨著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社會條件。沒有這些,法律將不起作用或幾乎不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