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貴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金屬,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禁止出口貴金屬的制度。其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金、銀或其他貴金屬。這裏的其他貴金屬是指鉑、銥、鋨、釕、銠、鈦、鈀等貴金屬。,國家禁止出口的金銀除外。
2.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特許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貿易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本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金屬,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禁止出口貴金屬的制度。其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金、銀或其他貴金屬。這裏的其他貴金屬是指鉑、銥、鋨、釕、銠、鈦、鈀等貴金屬。,國家禁止出口的金銀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犯罪: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售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