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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子有什麽手續?

拆除房屋所需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托管人和管理人應提交托管或經營權資格證明)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或者具有代理資格的其他證明、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4、拆遷部門公布的拆遷公告、建設法規和計劃;

5、被拆遷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復印件;

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

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房屋拆遷所需材料:

1,拆遷補償協議(需規劃國土部門或舊城改造辦見證);

2.房地產轉讓登記申請書;

3.相關證明材料;

4、被拆遷人的身份證;

5、原房屋所有權證書;

6.被拆遷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綜上所述,如果要拆遷房屋,上述手續必須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壹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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