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非法制造、銷售、運輸、郵寄、儲存黑火藥、火工品,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相關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罪的定罪、量刑、立案、追訴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8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釋〔2006〕5438+0號)第18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GZZ〔2008〕36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23)等相關規定。
二是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立案查處工作。
公安機關對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門;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門。公安機關發現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嫌治安管理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是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上述涉嫌犯罪案件,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逮捕、起訴;要加強對移送立案案件的監督,對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及時進行監督。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寬嚴相濟的方針,依法快速審理上述涉嫌犯罪的案件,對構成數罪或者多次違法的,從重處罰;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保證依法及時審判。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控制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量刑適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溝通配合,充分發揮聯動機制功能,加大對相關刑事案件查處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刑事審判和處罰的震懾作用,教育群眾自覺抵制和揭露相關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