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壹般人的水平,表現為適應性行為障礙。智力殘疾包括:智力發育過程中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發育遲緩;智力發育成熟後,各種原因引起的癡呆和老年時智力明顯下降,
2.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和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AAMD)的分類標準,根據智力商數(IQ)和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精神殘疾的等級。
詳情如下:
(1)壹級精神殘疾(極重度):智商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部明顯呆滯;所有的生活都需要別人照顧;運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僅在下肢、手、下頜運動。
(2)二級精神殘疾(重度):智商值在20 ~ 35或25 ~ 40之間。適應行為差;生活能力即使經過訓練也難以達到自理,仍然需要他人的照顧;運動和語言發展差,與人交流的能力也差。
(3)ⅲ級精神殘疾(中度):智商值在30 ~ 50或40 ~ 55之間,適應行為不完全;實踐技能不全,比如能自理,能做簡單家務;具備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閱讀和計算能力較差;辨別周圍環境的能力差,能與人簡單交流。
(4)ⅳ級精神殘疾(輕度):智商值在50 ~ 70或55 ~ 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壹般人的水平;有相當的實際技能,如能自理,能承擔壹般家務或工作,但缺乏技能和創造力;壹般能在指導下適應社會;經過專門的教育,可以獲得壹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有很好的辨別周圍環境的能力,能夠與人正常交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