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5%的調整”是對材料漲價增加的成本如何分攤的約定。應該理解為:材料價格上漲時,如果漲幅在5%以內,材料費用不作調整,仍按原施工合同約定的費用計算。
如果增加率超過5%,材料總費用需要調整到實際金額,增加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因為材料費用最終還是要業主承擔,所以這裏的“調整”不能理解為協商。
還是可以和施工方協商解決,爭取讓施工方多承擔壹些。如果協商不成,超過5%的材料費仍由業主承擔。
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有關於材料價格漲跌的問題,並註明“超過5%將進行調整”,則應理解為以市場材料價格漲跌超過5%為調整基數,超出部分按實際漲跌計算。對於這些協議中不明確的條款,可以重新協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1.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必須以施工方案和具體施工設計文件已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必須以履行相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基礎。這是因為建築合同的標的物是建築產品,需要占用土地和消耗大量資源,是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工程設計不能進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和施工許可證,更不用說組織施工。在建設過程中,如需改變原規劃項目的功能,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
2.承包商的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築工程承包方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業務範圍承接任務。
3.國家對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
國家實行建築工程發包招標制度。《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建設部89號令,即《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為施工合同備案提供了法律規定。
在建設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也要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全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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