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反復聚眾鬥毆;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尋釁滋事,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4、持械尋釁滋事。
二、聚眾鬥毆罪的界限
(壹)聚眾鬥毆罪與因民間糾紛聚眾鬥毆或結夥鬥毆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不屬於流氓活動。在群眾中打架鬥毆,故意傷害(含輕傷、重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的,將認定為構成犯罪的。
(2)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不同。尋釁滋事罪以流氓罪為基礎,在進行各種流氓活動時擾亂公共秩序,後壹種犯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和目的,以聚眾鬧事為手段,威脅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要求。
2.犯罪的形式是不同的。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實施,也可以自行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打架是生活中常見的糾紛之壹,雙方經常會因為壹些小摩擦發生爭吵,最終導致大打出手的程度。更有甚者,會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情況。在打架的情況下,參與者將面臨民事責任,並將上升到刑事責任的地步。而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打架鬥毆進行了明確的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