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容暉天金惠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在施工合同和單項分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采用“保證價款”的約定方式。約定後項目有增減,發包人以“保證價格”為借口,認為增加的項目屬於“保證價格”範圍。承包商以“保證價格”為借口,認為減少的內容屬於“保證價格”的範圍。因此,雙方長期無法達成和解,從而引發糾紛。在工程價格協議中,有三種已經形成行業規範或“交易習慣”的方式: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和成本加酬金價格。工程價款“保底”的約定,不具備行業規範或“交易習慣”。我們的律師分析了“保底價”的由來,可能是這樣的:發包人擔心材料的市場價、人工費、對施工圖紙理解的疏漏,所以在發包時采用了“保底價”的概念,而在其他特殊情況下,承包的工程範圍無法準確估算,所以簡單的說壹個價格,肯定是準確估算工程量後的扣除。之所以說“保底價”,肯定和無法確認平方米綜合單價有關。要全面理解雙方“保底價”的形成,要回到合同簽訂之初雙方對已完工程內容的認知。所謂的“保底價”壹定是針對當時施工圖紙未完成的內容,或者當時施工後期承包商確認的“保底價”壹定是計算過的,承包商壹定是做了準確的預算。因此,雙方都認可“保底價格”。包死亡是“未決項目”內容的包死亡。原來的“保底價”是針對雙方認可的“待決項目”範圍。在施工過程中,“待完工項目”的範圍發生了變化,可能會對“待完工項目”範圍內的項目內容進行設計變更,從而導致增加或刪除。但工程量的增減並不是當時合同雙方約定的“待決項目”的目標。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建造合同屬於特殊的加工合同,“死價”是指雙方確定的加工合同標的下工程範圍的死價。因為處理對象的設計變更,雙方都必須服從變更,施工以設計為準,這是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待定項目”的死價並不是設計變更後內容的死價。以“保證價格”為借口,發包人認為附加項目的內容屬於“保證價格”的範圍是錯誤的。承包商以“保證價格”為借口,認為減少的內容屬於“保證價格”範圍,也是錯誤的。
上一篇:中國的商業賄賂分為幾個階段。下一篇:15歲搶劫2000元夠什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