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是指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以財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行賄的行為。商業賄賂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個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2)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3)受賄罪(《刑法》第385條);(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5)受賄罪(刑法第389條);(6)向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處罰: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64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68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68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