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或代名詞。《左公六年》記載:“夏有亂,虞受刑。”
(2)唐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泛指商代所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左趙專公六年》記載:“夏有亂,為湯刑。”
(3)奴五刑:莫、莫、莫、公、大碧。
(4)天罰神判:夏商(尤其是商朝)將宗教意識與神判精神相結合,形成了“天罰”與“神判”制度,這是夏商訴訟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特征。
(5)監獄:中國奴隸制時代的監獄大多叫“沃土”,商代夏朝以後仍叫“沃土”。此外,還有專門關押重要罪犯的監獄,稱為“沃土”。
(2)西周的法律制度:
(1)以德慎刑:西周巧妙地將天與德、德與刑聯系起來,在“天與德相匹配”的原則指導下,形成了“以德慎刑”、“刑不赦”、“輕刑於世”的法律思想。
(2)虜刑:《虜刑》又名《傅刑》,記載了命周公虜侯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是西周中期的壹部代表性法典。
(3)九刑:壹是指周朝的刑書,二是指西周的刑罰。即墨、左鄂、恭帝、迪達五種刑罰,加上贖刑、鞭刑、拍打刑、漂流刑,合稱為“九刑”。
(4)禮與刑的關系:1。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 * *同構成為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壹種積極的規範,刑處於被動的地位,兩者相輔相成。2.“不可禮庶人,不可刑大夫”的法律原則始於西周。沒有庶人的儀式意味著庶人不能按照貴族的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可以得到壹些寬恕,在適用刑罰時享有壹些特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士大夫可以免除刑罰。
(5)刑事立法:a .刑罰適用原則:1。老幼減免刑原則:三免——老幼愚。2.區分故意與過失、累犯與偶犯:三錯——疏忽、無知、遺忘;疏忽——生活;故意——不生;累犯——只有結局;意外犯罪-非最終。3.嫌疑較輕,嫌疑較重的原則。4.寬大適度原則。b .主犯:1。政治罪:不服從國王的命令;小偷(打破禮儀);智(隱賊)。2.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人身和財產罪:雞奸罪(聚眾搶劫罪);偷竊(盜竊財物);強奸(盜竊國寶)。3.玩忽職守罪:唯官(畏權)、唯叛(枉法)、唯內(身為枉法親屬)、唯品(受賄枉法)、唯來(被要求枉法——斡旋受賄)。
(6)民事立法:a .契約:西周時期有專門的官吏管理契約,稱為“契約”,是作為特定市場管理者的“質押”;質押代理,適用於買賣關系的合同形式;借款關系的契約形式。b .婚姻:三原則——壹夫壹妻制;沒有結婚同姓的;父母令:“六禮”——收禮、問名、納吉、收禮、邀約會、迎親戚:“七出”——不孝敬父母、無兒無女、好色、嫉妒、虐待、多嘴、偷盜:“三不去”——嫁而不回;以及三年多的喪期;窮之前,富之後。c .宗法繼承:長子繼承制。(商代初期:父死子繼,兄弟姐妹。商朝晚期:長子繼承制牢固確立。)
(7)司法制度:a .大司寇:西周時期,中央政府常任最高司法長官為大司寇,實際負責協助紂王主持全國司法工作。b .監獄與訴訟:民事案件的審理稱為“審理”,刑事案件的審理稱為“破獄”。c五聽:壹是用文字聽,二是用顏色聽,三是用氣體聽,四是用耳朵聽,五是用眼睛聽,即通過觀察文字和顏色來判斷當事人陳述的真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