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父親或母親生活在壹起的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辨別是非能力;
(3)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在處理子女與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子女的個人意願;
(4)然而,這並不意味著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與誰生活在壹起。壹般在父母爭撫養權且雙方都有條件撫養孩子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考慮孩子的個人意見;
(5)男方對子女撫養權的主張可以以其收入高、有撫養能力且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為由而勝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