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規則有哪些?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規則主要有: (壹)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發言和提問;(二)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三)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離開;(四)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鼓掌、鬧事或者從事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聽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二)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3)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4)相互辯論;(5)聽證主持人應當按照第三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當事人可以當場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聽證主持人應當接受。經聽證主持人許可,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可以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或者向在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 (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場的;(2)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聽證: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重新鑒定、勘驗的;(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三)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確定相關權利義務繼承人的;(四)當事人申請回避;(五)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終止聽證: (壹)當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聽證會的;(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擅自離開的;(四)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已經舉行聽證的,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核對無誤後,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記錄情況,並在聽證筆錄中註明。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聽證的原因;(二)聽證主持人和參加人的基本情況;(三)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四)聽證的簡易程序;(五)案件事實;(六)處理意見和建議。綜上所述,食品、藥品等直接關系到公民利益的東西,進入市場後必須由國家嚴格查處,避免造成巨大傷害。對於提前發現有問題的商家,國家也會給他們申請聽證的機會,但聽證時雙方都需要按照程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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