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有哪些?
1,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
(2)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中。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三)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公民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信件、電話、電信和其他通信手段進行交流而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二、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麽?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格尊嚴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老、病、殘或喪失勞動能力而獲得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受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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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