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攜帶材料,到目的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準遷證;
2.到本人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出示準遷證,轉移戶籍關系;
3.去目的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確認戶口遷移(最好在那裏拉壹個新的戶口本,因為戶口遷移,舊的戶口本無效),當地派出所開具遷入戶口變更聯系單;
4.拿著遷入變更單到該地所轄社區居委會登記。
壹、遷移戶口的意義是什麽?
戶籍遷移是我國戶籍制度中常住戶口登記的原則。公民常住戶口變更後,應當將戶口遷入現居住地,即遷移戶籍。中國的戶口遷移政策覆蓋了廣泛的群體,包括幹部、工人及其家屬、學生、士兵及其家屬。
二、家中避難需要哪些資料?
1.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寶寶父母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嬰兒父母的結婚證;生育證或出生證明(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當出具社會撫養費征收證明)。
2.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的申請書、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或戶口本;被拆遷人的戶籍證明和被拆遷人的戶籍或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3.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的申請書、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戶籍證明及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同時遷入的夫妻還應出具結婚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投靠父母的,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4.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人(寄養)喪失撫養能力或者因病死亡的證明,與被信任人建立監護(寄養)關系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