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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水斷電的法律依據

斷水斷電的法律依據有《物業管理條例》、《民法典》、《行政強制法》、《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等。

物業無權為業主斷水斷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款項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供水供電公司可以委托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但物業無權斷水斷電。

物業公司無權斷水斷電。因為業主沒有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違反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公司,應該督促已經違約的業主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律並沒有賦予物業公司斷水斷電的權利。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壹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的對象、條件和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的;

(五)以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制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行為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和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采用恐嚇、脅迫、停水、停電、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當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民法》第944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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