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免交訴訟費:
(壹)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追索;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且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免訴訟費用:
(壹)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其他確需減免的情形。
人民法院批準減免訴訟費用的,減免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求助於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
(二)海事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四)其他確需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