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沒有年齡限制。未成年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但只能接受適合其青少年時期的證詞,效果視情況而定。另外,未成年人出庭作證不需要監護人同意,十歲以下能否作證由法官決定,必要時需要審查鑒定。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對未成年證人有特殊規定。在中國,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確辨別是非和表達意誌的人除外。未成年人也可以做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做證人。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和專家證人。
出庭作證的證人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母語參與訴訟;
2.人身自由權;
3.陳述權;
4.控告權;
5.請求保密權;
6、請求保護人身安全的權利。人民法院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要求費用賠償的權利。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由敗訴方或者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綜上所述,無論在民事還是刑事訴訟中,證人都沒有年齡限制。出庭作證的標準是能夠明辨是非,正確表達意思。出庭作證是義務,沒有年齡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公訴人出席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應當遵守《公訴人出庭行為規範》的要求,說話語氣溫和,註意語言文明、準確、通俗易懂。
公訴人壹般不邀請未成年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確需出庭作證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