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聯行初字第號。141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文華(聾啞人),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於浙江省蒼南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省略地。因犯盜竊罪,於2006年4月3日被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因涉嫌盜竊罪,於200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麗水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梁誌偉,浙江楚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譯者解增華,麗水聾啞學校老師。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蓮都刑檢字(2003)第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文華犯盜竊罪,於200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王雲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文華及其指定辯護人梁誌偉、翻譯人員解增華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董文華等人到麗水市蓮都城袁茵小區212棟樓下,盜走牌“錢江”125(車牌為浙K A7018)摩托車壹輛。車停在蓮都信用社中山街營業部門口時,被告人董文華被被害人發現後被抓獲。經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265438元+0.20元。事發後,車被事主領回。
被告人董文華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董文華的戶籍證明、被告人董文華的供述、被害人王立芳的陳述及收條、證人吳增偉的證言、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麗水市蓮都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2001)第263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文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文華系聾啞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被盜摩托車已追回,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董文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納。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文華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