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故意陷害而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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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青報:澄清不實報道?為有責任的人主持正義
近日,長沙市紀檢監察機關及時澄清被誣告的幹部姓名,通過召開澄清會、發布書面說明、通報黨組織等方式消除負面影響,幫助被誣告的幹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顧慮。他們的通報澄清了7起不實報道,引起社會關註。
在人們的心目中,批評和懲罰最常與官方簡報聯系在壹起。但長沙有關部門的通報內容不是批評,而是澄清,話語基調也不是懲罰,而是肯定和表揚。這讓人覺得很新鮮。而且這種“肯定”的通報不是那種高興的表揚,而是涉及到很多尖銳的現實問題。在弄清相關事實,明確劃分責任後,就會“賞罰分明”。
長沙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7起不實舉報,有的是因為敢於對損害國有資產收益的欠費說“不”而被錯判;有的是執法崗位上的“得罪人”;有的被誣告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堅持原則,拒絕不合理要求。
這些虛假報道的內容大多涉及相關人員的切身利益,也是壹些公職人員容易出事的熱點領域,如國有資產保護、征地拆遷等。長沙市紀檢監察機關不回避熱點問題,調查澄清,為當事人開脫,既維護了政務生態的健康,也有利於培育良好的社會氛圍。
目前,公眾監督公職人員的方式很多。紀檢監察機關有專門的機構受理公眾對公職人員的投訴和舉報,這也是人民的合法權利。
關於公職人員違法違紀的舉報和投訴數不勝數。但目前社會各種利益錯綜復雜,在復雜的現實生活和沖突中,不排除會有壹些公職人員被虛報。長沙這次通報的幾起案件也存在類似問題。
公職人員之所以遭遇不實舉報,很可能是因為他們在工作中堅守原則底線,積極作為,不滿足他人不當利益,或者對違紀違法行為不妥協。對於這類公職人員,如果上級部門不澄清不實舉報,很可能會挫傷公職人員主動依法辦事的積極性,也會對政治和社會風氣造成損害,使大義得不到維護,好人遭受不公。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澄清不實報道,為責任人伸張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