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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包括負責組織、指揮或者管理生產經營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出資人以及其他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認定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必要時參照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壹、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包括負責組織、指揮或者管理生產經營的主管人員、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

認定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必要時參照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負責組織、指揮或者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和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八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並認為由於自己沒有預見或者由於過失已經預見而可以避免,造成這樣的結果。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危害生產安全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應將生產經營中違章指揮的故意壹概視為危害結果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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