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助理應具備專業知識。這種專門知識是特定的人基於教育和實踐而掌握的,能夠證明當事人在訴訟中所主張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壹般是法官、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所不知道的。這意味著只有法律知識的人不能作為專家輔助人出現在庭審中。
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訂條款的理解和適用來看,當事人的意誌是特定人成為專家輔助人的資格門檻。現實中,擁有“專業知識”並不僅僅體現在職稱、學術論文、技術成果、資格證書等方面。,但也難以統壹標準。
但當事人提交申請時,應當附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能夠證明其具有相關專門知識的材料。雖然法院不進行資格審查,但上述信息的提供既方便了其他參與人了解情況,又維護了訴訟平衡;也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奠定了必要的基礎。
專家助理起到協助當事人的作用。專家輔助人是壹方當事人的輔助人,只能隨該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出庭,不能在同壹案件中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專家輔助人。其出庭時的位置可以位於相應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之外。
專家輔助人不同於法官就專業問題征求意見的對象。壹般來說,專家輔助人需要經過當事人申請、法院通知等程序。法院認為需要專家輔助人出庭的,可以向當事人說明,但不能依職權聘請。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進壹步論證專家意見,但當事人不申請,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進行,比如專家論證會,其中“專家”的身份不是專家輔助人。如果雙方都聘請專家助理,也可以通過論證會聽取意見。
專家助理的參與真的很有必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說明申請理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為有必要時,方可通知專家輔助人出庭。
申請時間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截止。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應當對專家輔助人出庭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並通知申請人是否同意出庭。人民法院同意壹方當事人申請的,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和專家輔助人發表意見的合理時間,決定是否延長期限或者變更期限。
專家助理出庭。專家輔助人應當遵守法庭紀律,享有查閱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案件材料、就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問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同時,有義務接受對所涉及專業問題的詢問或者質詢,並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書面意見。
基於其輔助功能,專家輔助人在庭審中發表的意見代表申請人提出的意見,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當事人承擔,除非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明確否認。專家輔助人對專門性問題發表的意見必須經過質證,未經質證的,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