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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或股東?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新成立公司的股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目前,法院沒有限制將失信者納入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或股東。但是,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或者違背了承諾,就會受到壹定的限制,即使成為股東,也會行使股權。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成為公司股東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其中需要相應的出資。股權能否強制執行有以下內容:(1)財產是股權最基本的屬性。由於出資的行為,股東會以實物或貨幣作為壹定的載體,進而將其出資轉化為註冊資本。(2)股權包括兩個基本內容:自益權和* * *益權。* * *用益物權雖然不是純粹的物權,但仍然是圍繞著物權這壹核心而設立的,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的權益。股權的自利性和* * *利性是股權實施的壹定物質基礎。(3)股權是壹種可轉讓的權利。公司本身是建立在資本基礎上的企業,股東的地位僅由股東擁有的股份份額決定。可見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所以也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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