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汙染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1、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賠償標準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就要通過協商或者訴訟來解決賠償金額的問題。3.噪聲維權指南(1)在噪聲汙染損害賠償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原告否認侵權事實的,由被告負責舉證。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噪聲汙染具有瞬時性和變化性,危害後果具有潛在性,受噪聲困擾的當事人在噪聲侵權行為發生時應註意收集和保存有關噪聲侵權事實的有效證據,壹般需要相關專門鑒定機構出具噪聲是否“超標”的書面鑒定結論。(2)噪聲汙染造成的人身傷害總是很難與其因果關系聯系起來。居住環境噪聲過大,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其身體和精神意味著受影響的居民比其他人附加了更多的負荷,噪音汙染構成精神損害的事實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告因噪聲汙染患神經衰弱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承擔舉證責任,即由原告提供導致神經衰弱等疾病的診斷證明。(3)我國對環境汙染侵權的認定采取無過錯原則,即無論行為人是否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只要其行為的後果產生了超標噪聲並具有汙染損害的後果,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即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噪聲源噪聲排放標準,但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的區域標準限值,事實上構成環境噪聲汙染和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合理認定汙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綜上所述,噪聲汙染和噪聲汙染損害案件的賠償標準應該顛倒過來。原告提出的事實,被告否認的,應當舉證,對於噪聲汙染應當采取無過錯原則。被告無論是否故意,只要造成了損失,產生了汙染後果,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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