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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意味著什麽

壟斷的本意是壟斷,即壹個市場只有壹個經營者。反壟斷法,顧名思義,就是反對壟斷、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壹般是指國家調整企業壟斷活動或其他限制競爭行為的相關實體法和程序法。《反壟斷法》規範了國家反壟斷主管機關的反壟斷管理行為和經營者的壟斷、限制競爭行為。目前各國反壟斷法中表述的實體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限制競爭協議(包括橫向限制競爭協議和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規制規則;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則;企業合並的規制規則;不正當競爭的規制規則。此外,各國政府頒布了大量的反壟斷行政法規和程序性規定,以明確反壟斷執法機構、職權、執法程序等。反壟斷法規則是上述實體法和程序法規則的總和。具體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我們以前所說的反壟斷法,在國外不是壹個法律部門的通用稱謂,更重要的是壹個理論稱謂。從國外反壟斷立法來看,幾乎沒有國家將規制禁止壟斷行為的法律部門直接稱為“反壟斷法”。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背景和法律傳統不同,反壟斷法的名稱也因國而異。反壟斷法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習慣名稱,比如美國稱之為“反壟斷法”;日本稱之為《禁止壟斷法》,又稱《公平交易法》;德國稱之為“卡特爾法”,又稱反限制競爭法;法國稱之為“公平貿易法”;俄羅斯稱之為“限制壟斷活動的法律”;歐盟稱之為“競爭法”,歐洲很多國家也稱之為“競爭法”。在前南斯拉夫,它被稱為《防止不公平競爭和壟斷協議法》,在匈牙利,它被稱為《不公平競爭法》,在中國臺灣省,它被稱為《公平貿易法》。目前,除了歷史上形成的特殊稱謂外,稱之為“競爭法”是壹種普遍趨勢。比如美國的反壟斷法叫反壟斷法;反壟斷法;反壟斷法定),而且它不是壹部獨立的法律,而是由幾部法律組成。有三部基本法,分別是1890的謝爾曼法案,1914的克萊頓法案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其中,謝爾曼反壟斷法是世界上第壹部現代反壟斷法。因為這部法律的歷史背景是由於反托拉斯運動,所以美國的反托拉斯法被稱為反托拉斯法。歐盟反壟斷法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反壟斷法之壹,歐盟反壟斷法被稱為歐盟競爭法,它不是壹部獨立的法典,而是主要由《羅馬條約》第85條和第86條以及歐盟部長理事會第4064/89號條例(合並條例)所確定的規則組成的體系。許多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EEA)國家的反壟斷法也稱為競爭法。比如在英國,反壟斷法壹般稱為競爭法,包括1973的公平交易法,1976的限制貿易行為法,1976的轉售價格法,1980的競爭法。最新的競爭法1998(《競爭法1998》)是根據歐盟競爭法制定的。法國的反壟斷法被稱為《價格自由與競爭法》(頒布於1986 12 1),也被稱為《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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