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下列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要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